(2015)郟民初字第1345號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郟民初字第1345號
原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石曉娜,女,1958年12月15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石某某,男,36歲。系原告之孫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石某某贍養糾紛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李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賈衛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周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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