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郟民初字第1323號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郟民初字第1323號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25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吳某某,男,1977年2月1日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王某某與吳某某撫養糾紛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王某某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馬曉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陳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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