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初字第661號
——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鳳民初字第661號
原告禹某。
被告魏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禹某訴被告魏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禹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禹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閆帥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郝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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