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初字第733號
——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2015-8-25)
(2015)鳳民初字第733號
原告李某。
被告劉某。
原告李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閆帥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現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作出(2014)鳳民初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并將該判決于2015年2月10日送達原告,2015年2月12日送達被告。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于2015年2月28日生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再次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起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本次起訴,距上次判決生效時間間隔不足六個月,也不具有新情況、新理由,故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閆帥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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