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長民初字第1945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4)長民初字第1945號
原告寧某。
委托代理人馮彥琪,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楊克保,長垣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寧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寧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受理決定。后向張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彥琪,張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克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某訴稱,其與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子寧躍華,現已婚配,××××年××月××日生育長女寧恬恬;榍半p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最近三年雙方矛盾加劇,都曾因離婚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已經分居長達三年之久,沒有任何在一起生活的意愿,足見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因雙方感情不合,寧某無家可歸,其母親亦被趕出家門,兒女和其不得相見,其所多年經營的生意現在也不由其控制。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請法院判令與張某離婚;婚生長女寧恬恬隨其生活;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欠張宗豪股權轉讓款1600000元及寧躍華兒子滿月所欠煙酒款30000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平均分擔;由張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張某辯稱,其與寧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7年的共同生活建立起濃厚的夫妻感情;兩人共同打拼,經過無數坎坷,現在投資控股開辦汽車經銷維修公司,資產達千萬余元,平時出現小矛盾小摩擦在所難免;××××年××月××日寧某曾給張某寫書信一封,從書信內容可以看出寧某對家庭、對子女及張某本人都有著深厚的感情;寧某與張某都曾起訴過離婚,后都申請撤訴,由此證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長子寧躍華已結婚生子,長女寧恬恬成績優異,家中還有80歲老母親,四世同堂,幸福無比,不同意離婚;關于張宗豪的股權轉讓數額不能確定,應以公司賬務為準,寧某提供的財產及債務清單涉及公司股權的應以公司賬務為準,涉及不動產的應以房產證上登記的為準,張某請求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并經到庭當事人認同,本院歸納本案庭審的爭議焦點為:1、寧某與張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2、婚生長女隨誰生活,撫養費如何承擔。2、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范圍及如何分割。
針對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寧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針對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張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2013)長民初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書1份;2、寧某書信1封,以上證據證明雙方有感情基礎,雖有矛盾,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3、長垣縣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4、河南省××醫院住院證、診斷證明書各1份,以上證據證明張某患有腦梗塞、高血壓、器質性精神障礙等××,無法獨立生活,寧某應依法承擔扶養義務,如判決離婚,對子女家庭事業、張某的身心××不利。
寧某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證據1系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不是寧某不愿離婚;證據2系寧某3年前所寫,在這3年間雙方夫妻感情惡化,已不可能和好。證據1系本院判決,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和好,寧某又提起離婚訴訟;證據2系寧某3年前所書寫,不能證明現在的夫妻感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沒有破裂,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明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寧某對證據3、4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張某是否患病與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沒有關系。張某確患有××,需要扶養,寧某的異議不能成立,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針對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寧某、張某均未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
針對本案的第三個爭議焦點,寧某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2012)長民初字第2409號民事調解書1份,據此證明張宗豪將其所持有的長垣縣眾誠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39.2%的股權轉讓給寧某,寧某支付轉讓款2600000元,寧某已支付1000000元,下欠1600000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財產及債務清單1份,據此證明寧某名下的房產共8處,1-4處房產已經法院拍賣用于償還所欠郵政儲蓄銀行的債務,第8處土地已經封丘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頒發給寧某的土地使用證,由寧某母親所有;寧躍華的長子辦九宴席所欠煙酒款30000元屬夫妻共同債務;清單上的5、6、7處房產、張某名下的房產、寧某所持有長垣縣眾誠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平均分割。
張某對證據1沒有異議,該證據系本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張某對證據2有異議,認為該清單上第1、2、3、4、8處房產寧某沒有提供拍賣、土地證撤銷的相關證據;清單上第5處房產系按揭房,現由寧躍華居住,房貸由寧躍華支付,該處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清單中第6、7處房產寧某沒有提供產權證明,無法確認;張某名下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欠張宗豪股權轉讓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寧躍華的長子辦九宴席所欠煙酒款30000元寧某沒有提供證據相印證,無法確認。證據2系寧某自己所書寫的清單,寧某沒有提供清單上的第1、2、3、4處房產已被拍賣、第8處土地使用證已被撤銷、第5、6、7處房產產權證明、寧躍華的長子辦九宴席所欠煙酒款30000元的相關證據,張某因患病未出庭,上述房產及價值、債務無法確認,張某的異議成立,對證據2本院不予采信。
針對本案的第三個爭議焦點,張某未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有:河南省××醫院醫生出具的證明1份。張某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寧某對上述證據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僅有醫生張清清的簽字,沒有醫院印章,不能證明張某住院治療。上述證據雖僅有醫生張清清的簽字,沒有醫院加蓋印章,但該證據能與診斷證明書、住院證相互印證,寧某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到庭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寧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樯L子寧躍華××××年××月××日出生,現已結婚成家,婚生長女寧恬恬××××年××月××日出生,現隨張某生活。婚后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2012年10月18日寧某曾起訴離婚,后于2012年12月11日撤訴。張某曾于2012年12月27日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后于2013年3月8日撤訴。2013年6月20日寧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長民初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二人仍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張某于2014年9月14日在長垣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梗塞、高血壓、抑郁癥。張某于2014年11月6日在河南省××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后寧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訴請法院判令與張某離婚;婚生長女寧恬恬隨其生活;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欠張宗豪股權轉讓款1600000元及寧躍華兒子滿月所欠煙酒款30000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平均分擔;由張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本院認為,從2012年至今,雙方曾向本院提起4次離婚訴訟,本院上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破裂,寧某要求與張某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婚生長女寧恬恬一直隨張某生活,為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婚生長女寧恬恬隨張某生活為宜,由寧某承擔撫養費每月200元。寧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債務,因寧某沒有提供有效證據相印證,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債務無法確定,其訴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寧某與張某離婚。
二、婚生長女寧恬恬(1999年2月9日出生)隨張某生活,寧某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至寧恬恬18周歲。
三、駁回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寧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華然堂
審 判 員 高 健
人民陪審員 侯國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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