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1151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長民初字第1151號
原告楊某。
被告佘某。
原告楊某因與被告佘某離婚糾紛一案,楊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楊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楊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由楊某負擔。
審判長 韓衛(wèi)民
審判員 楊 超
陪審員 韓山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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