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549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長民初字第2549號
原告朱某。
被告于某。
原告朱某因與被告于某離婚糾紛一案,因雙方已私下和好,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朱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負擔。
審判員 楊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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