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076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長民初字第2076號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牛國良,長垣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
原告姚某因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韓衛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國良,李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姚某訴稱,姚某與李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在相互不了解的情況下于2014年農歷2月26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戀愛期間,雙方見面次數少,沒有感情基礎,在父母的包辦下舉行了婚禮。婚后,李某甲就去新鄉打工,很少回家。姚某坐月子時,李某甲也關心不夠,虐待和折磨姚某。致使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希望。姚某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甲離婚,婚生長女李某乙隨姚某生活,李某甲負擔孩子撫養費每月500元,至孩子十八周歲至。
李某甲辯稱,姚某所訴不實,二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李某甲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姚某與李某甲于2013年3、4月份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農歷2月26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孩李某乙,2015年4月7日出生,現隨姚某生活。2015年5月份,姚某與李某甲因生氣,開始分居至今。雙方無財產糾紛。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定離婚的標準。姚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李某甲認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姚某也未向本院提交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無法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尊重,二人和好還是有希望的。故對姚某訴請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姚某與李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姚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衛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樊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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