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516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長民初字第2516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長垣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
原告陳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陳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陳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陳某承擔。
審判員 劉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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