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950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長民初字第2950號
原告張某。
被告陳某。
原告張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張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張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張某承擔。
審判員 葛 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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