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1288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長民初字第1288號
原告許某。
委托代理人王曉亮,河南金色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姬某。
委托代理人張帆,河南信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甲。
被告韓某,女,1970年7月出生,漢族,住長垣縣魏莊辦事處魏莊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賀學文,河南信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因與被告姬某、魏某甲、韓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受理決定,于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9日向姬某、魏某甲、韓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許某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王曉亮,姬某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張帆,魏某甲及魏某甲、韓某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賀學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許某訴稱,姬某和魏旭陽(已故)原系夫妻關系,魏旭陽系魏某甲、韓某之子,魏旭陽和魏某甲均經營起重配件生意,2014年10月20日,魏旭陽向許某借款150000元,2015年1月31日,魏旭陽因故身亡,姬某、魏某甲、韓某均未償還借款,許某起訴要求姬某、魏某甲、韓某共同償還借款15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姬某辯稱,共同清償責任承擔應當以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前提,本案訴爭借款的債務人魏旭陽因意外事故死亡,姬某對訴爭債權債務的產生、發展毫不知情,無法對該債權的履行情況發表質證意見,不應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魏某甲、韓某的答辯意見同姬某的答辯意見,且魏某甲、韓某明確放棄對魏旭陽遺產的繼承權,魏某甲、韓某不應當對魏旭陽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并征得到庭當事人認同,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許某要求姬某、魏某甲、韓某償還借款150000元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許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借條1份,據此證明2014年11月29日魏旭陽向許某借款150000元;2、婚姻登記證明1份,據此證明姬某與魏旭陽原系夫妻關系,本案涉及的債務發生在姬某、魏旭陽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姬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3、長垣縣公安局魏莊派出所戶籍證明1份、戶籍注銷證明1份,據此證明姬某、魏某甲、韓某和魏旭陽系一個家庭,姬某作為魏旭陽的配偶,魏某甲、韓某作為魏旭陽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對魏旭陽的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經庭審質證,姬某、魏某甲、韓某對證據1不予質證,對證據2、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姬某、魏某甲、韓某對該債務的發生、發展不知情,即使該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證據2、證據3也不能反映借條涉及的款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許某提交的三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魏旭陽在和姬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許某借款150000元,且魏某甲、韓某在向姬某、魏海洋提起的訴訟中認可系姬某在魏某甲、韓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處分了原來魏旭陽生前持有的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權;姬某繼承了魏旭陽持有的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權后,又將該股權轉讓給了魏海洋,實際繼承了魏旭陽的遺產,故姬某所提異議,本院不予支持。但僅憑許某提交的戶籍證明不足以證明魏旭陽和魏某甲、韓某共同經營起重生意,亦不足以證明本案涉及的借款系用于和魏某甲、韓某共同經營的起重生意,且魏某甲、韓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魏旭陽的遺產,故許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魏某甲、韓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魏某甲、韓某所提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姬某、魏某甲、韓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訴訟費繳費票據及民事起訴狀各1份,據此證明××××年××月××日、魏某甲、韓某因魏旭陽生前所留股權糾紛一案向姬某提起民事訴訟,魏旭陽生前所留股權應當按照遺產處理,用于清償其生前個人所負債務,姬某已經放棄對魏旭陽遺產的繼承權;2、證人魏某乙、魏某丙的書面證言各1份,魏旭陽個人QQ留言等的整理打印稿等共5頁,據此證明魏旭陽陷入賭博的泥潭不能自拔,魏旭陽所借債務均未用于家庭生活,魏旭陽和姬某結婚時間較短,期間沒有大額夫妻共同財產收入,姬某、魏某甲、韓某均不應當承擔本案債務。
經庭審質證,許某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糾紛系姬某、魏某甲、韓某之間的糾紛,與本案并沒有直接聯系,因在本案中,許某系要求姬某、魏某甲、韓某共同償還借款150000元,魏某甲、韓某均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魏旭陽的遺產,但其二人又提起訴訟,認為姬某處理魏旭陽的遺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魏某甲、韓某與姬某之間的糾紛和本案并無直接關聯,許某所提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對證據2有異議,認為證人魏某乙、魏某丙均未出庭,其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留言等的整理稿不能證明其內容系魏旭陽發布,也不能證明魏旭陽所借的款項未用于家庭生活,因證據魏某乙、魏某丙均未出庭接受詢問,無法甄別其證言的真實性,留言打印稿亦不足以證明留言等內容系魏旭陽發布,也不足以證明魏旭陽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故許某對證據2所提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和到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魏旭陽(已故)系魏某甲、韓某夫婦之子,姬某和魏旭陽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證。2014年10月20日,魏旭陽向許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條,內容為:“借條今日借許某現金壹拾伍萬元整,此款于2014年11月4日歸還魏旭陽2014年10月20號”。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魏旭陽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2015年1月31日魏旭陽因交通事故死亡。魏旭陽生前曾持有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計300萬元出資額的股權,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魏旭陽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2015年1月31日魏旭陽因交通事故死亡。魏旭陽生前曾持有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計300萬元出資額)的股權,魏旭陽去世后,姬某繼承了魏旭陽原持有的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計300萬元出資額)的股權,又將該股權轉讓給了魏海洋,實際繼承了魏旭陽的遺產,未用于償還魏旭陽生前所欠債務。許某稱魏旭陽所借款項系用于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起重生意,且本案涉及的借款發生在魏旭陽、姬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許某要求姬某、魏某甲、韓某共同償還借款150000元;姬某、魏某甲、韓某均表示放棄繼承魏旭陽的遺產,并稱魏旭陽所借債務未用于家庭生活,均不同意償還該借款。魏某甲、韓某稱因姬某在魏某甲、韓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處分了魏旭陽生前持有的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權,魏某甲、韓某已對姬某提起了民事訴訟,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待該案處理完畢后再恢復審理,姬某也要求本案中止審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次糾紛中,姬某和魏旭陽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魏旭陽于2015年1月31日去世。2014年10月20日,魏旭陽,向許某借款150000元,該筆借款均發生在魏旭陽和姬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魏旭陽去世后,姬某繼承了魏旭陽原持有的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計300萬元出資額)的股權,后又將該股權轉讓給了魏海洋,應當認定姬某實際繼承了魏旭陽的遺產,故對魏旭陽向許某所借的150000元,姬某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姬某稱其已經放棄對魏旭陽遺產的繼承權且魏旭陽所借款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姬某不應當償還借款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許某要求魏某甲、韓某與姬某共同償還借款,但僅憑許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魏旭陽和魏某甲、韓某系共同經營起重生意,或本案涉及的借款用于魏旭陽和魏某甲、韓某共同經營的起重生意,且魏某甲、韓某明確表示放棄對魏旭陽遺產的繼承權,許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魏某甲、韓某實際繼承了魏旭陽的遺產,故許某要求魏某甲、韓某與姬某共同償還借款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魏某甲、韓某稱姬某在魏某甲、韓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處分了魏旭陽生前持有的江陰凱基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權,魏某甲、韓某已對姬某提起了民事訴訟,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待該案處理完畢后再恢復審理,姬某也要求本案中止審理。因本案中,許某系要求姬某、魏某甲、韓某共同償還魏旭陽生前借款150000元,魏某甲、韓某均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魏旭陽的遺產,但其二人又提起訴訟,認為姬某處理魏旭陽的遺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魏某甲、韓某與姬某之間的糾紛和本案并無直接關聯,本案的審理亦不需要以魏某甲、韓某訴姬某、魏海洋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故魏某甲、韓某、姬某要求本案中止審理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許某借款150000元。
二、駁回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姬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利軍
審 判 員 苑書昌
人民陪審員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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