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736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長民初字第2736號
原告盧某。
被告史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盧某訴被告史某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盧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盧某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100元,本院減半收取50元,由盧某承擔。
審判員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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