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424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長民初字第2424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石華宗,長垣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
原告張某因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張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受理決定。后依法向孫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2015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華宗到庭參加訴訟,孫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訴稱:2004年1月份二人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樯L女孫啟蒙2007年8月15日出生,婚生次女孫藝茹2011年10月12日出生。由于雙方婚前了解較少,結婚草率,婚后性格不和,時常因家務瑣事生氣吵架。2012年5月份孫某在外地打工摔傷,回家后張某悉心護理,但孫某性格暴躁,常發脾氣,同時孫某的父母也和張某生氣。孫某的上述行為致使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張某于2013年5月份帶著兩個女兒回娘家居住六個月,因無力撫養兩個女兒,張某將兩個女兒送交孫某撫養。2013年11月13日張某起訴與孫某離婚,長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長民初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2014年11月4日張某再次向長垣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長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長民初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再次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F該判決書已生效六個月,張某與孫某仍不能和好。訴請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婚生長女孫啟蒙隨孫某生活,婚生次女孫藝茹隨張某生活,互不承擔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18000元平均分擔;訴訟費由孫某承擔。
孫某未答辯。
根據張某的訴稱意見,并經張某認同,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二、婚生子女隨誰生活,撫養費如何承擔;三、婚后共同債務的范圍及如何承擔。
針對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張某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有:(2013)長民初字第2488號、(2014)長民初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各一份,據此證明法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后,二人互不聯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針對本案第二、三個爭議焦點,張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針對上述三個爭議焦點,孫某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孫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經本院綜合審查,(2013)長民初字第2488號、(2014)長民初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客觀真實,且張某與孫某感情不和,經本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后仍互不聯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張某提供的證據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4年元月份張某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于2005年農歷12月26日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并開始共同生活;樯L女孫啟蒙2007年8月15日出生,婚生次女孫藝茹2011年10月12日出生,現在均隨孫某生活;楹蠖朔蚱薷星橐话,常因家務瑣事生氣吵架。2012年5月5日孫某在廣西打工時摔傷,現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5月份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據張某稱二人婚后無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有欠張某嫂子尚艷梅18000元欠款。2013年11月13日張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與孫某離婚,2013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3)長民初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2014年11月4日張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長民初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再次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2015年7月28日張某又向本院提起訴訟,
訴請依法判令二人離婚;婚生長女孫啟蒙隨孫某生活,婚生次女孫藝茹隨張某生活,互不承擔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18000元平均分擔;訴訟費由孫某承擔。
本院認為:張某與孫某感情不和,經本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后仍互不聯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張某要求離婚態度堅決,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張某的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F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隨孫某生活,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以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隨孫某生活為宜。根據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的實際需要、張某與孫某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張某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撫養費每人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至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年滿十八周歲止。張某要求孫某平均分擔夫妻共同債務18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張某與孫某離婚;
婚生長女孫啟蒙(2007年8月15日出生)、婚生次女孫藝茹(2011年10月12日出生)隨孫某生活,張某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撫養費每人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至婚生長女孫啟蒙、婚生次女孫藝茹年滿十八周歲止;
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張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相軍
審 判 員 關 磨
人民陪審員 苗剛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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