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357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長民初字第2357號
原告沈某。
被告游某。
原告沈某訴被告游某離婚糾紛一案,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沈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沈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沈某承擔。
審判員 劉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孟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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