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1861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長民初字第1861號
原告吳某,務農。
被告郭某甲,務農。
原告吳某與被告郭某甲離婚糾紛一案,吳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受理決定,于2015年8月3日向郭某甲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吳某到庭參加訴訟,郭某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某訴稱,雙方經人介紹相識,由于認識時間較短,在互不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登記結婚,婚后發現雙方脾氣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日常生活中,雙方缺乏最基本的溝通與交流,郭某甲對家庭及孩子不負責任,無視對方父母及家人,夫妻間不信任,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吳某曾于2014年6月17日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然分居,無和好可能,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撫養孩子,郭某甲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婚前個人財產歸其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郭某甲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吳某與郭某甲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1月4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生育一女郭某乙(2012年9月17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之間并無較大的矛盾爭執,日常生活中,雙方因一些家庭瑣事缺乏溝通,產生誤解,相處關系不好,因此影響了夫妻感情,吳某于2014年6月17日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進行很好的溝通與交流,吳某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于2015年6月2日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吳某與郭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日常生活中,雙方雖因一些家庭瑣事缺乏溝通,產生誤解,時有吵架生氣,但并無較大的矛盾爭執,夫妻感情并未確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雙方能夠多溝通與交流,增加理解與信任,多念夫妻之情,少想夫妻之怨,珍惜建立起來的家庭,妥善處理好家庭問題,和好還是有希望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吳某與郭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一式四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振江
審判員 于建社
審判員 劉慶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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