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45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封民初字第2145號
原告:郭某,農民。
被告:王某,農民。
原告郭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呂占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訴稱:2009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3月9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了解少,沒有建立真正的感情,雙方結婚草率。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經檢查被告沒有生育能力。加上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經常生氣吵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明存實亡,無法共同生活。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3月9日登記結婚。但我們的介紹人是我同村的原告姑母。原告對我及我的家庭有了充分的了解。又經一段戀愛才結婚。我倆感情一直很好并非經常生氣吵架。去年的一場車禍使我雙腿粉碎性骨折,花費30多萬元,至今未愈。這一年多時間里,原告對我不棄不離,無論在醫院、家中都一直陪護著我,對我的關懷無微不至。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謝。可能是原告看到一時難恢復對生活產生了迷茫提出離婚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我無論如何我是不同意離婚的。綜上所述,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可能再共同生活下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焦點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郭某就本案焦點舉證有:結婚證明、彩超報告,分析報告,證明婚姻關系和被告不能生育。
被告質證認為:對結婚證明無異議,對其他證據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不能生育,可以治療。
被告王某對焦點舉證有:證人李某、邊某的當庭陳述,以此證明原被告感情未破裂。
原告郭某質證認為:證言內容無意見。證人與被告有親戚關系。
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原被告舉證均符合證據的有效原則可以做有效證據使用。
本院根據當事人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3月9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患有一定的生育疾病。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原告郭某一直在醫院照顧被告療傷。雙方在對方家中均有部分個人財產。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數年時間,培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傷住院期間,原告一直在醫院照顧。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有一起繼續共同生活的愿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郭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建波
人民陪審員 朱長橋
人民陪審員 高寶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書 記員 趙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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