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432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封民初字第2432號
原告湛某,女,1981年4月5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萬某,男,1981年1月2日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湛某與被告萬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湛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湛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湛某負擔。
審判員 陳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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