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45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封民初字第2345號
原告魏某,女,1986年7月23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牛書軍,封丘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某,男,1984年7月28日生,漢族,農民。
原告魏某與被告衡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陳福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及其代理人牛書軍、被告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訴稱,2009年農歷六月份經別人介紹與被告衡某相識。同年農歷十月二十四雙方按照農村的風俗舉辦了結婚典禮儀式。2010年4月16日在封丘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我是再婚,帶過去兩個女孩。婚后又先后生育兩個男孩,長子衡某甲是2011年2月2日出生,次子衡某乙是2013年12月1日出生。由于婚前雙方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感情比較差,性格不合,被告衡某有疑心病,且經常毆打我,致使雙方無法繼續再共同生活。2014年4月份我們分居至今。兩女孩由我帶著,兩男孩跟隨被告衡某生活。我們沒有共同存款、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務。但我個人在外生活時有借款2萬多元。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離婚,兩個女孩由我撫養,兩個男孩由被告撫養,互不支付撫養費。
被告衡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我們認識、典禮、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和兩小孩出生時間均正確。分居時間也正確,但是是雙方外出打工了。2009年經人介紹到登記結婚,雙方是充分了解的,不存在草率結婚的情況。疑心病是相互誤解,以后應當相互說清楚。吵架是日常免不了的。有時打架,但并不嚴重,不存在家庭暴力。如果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兩個男孩原被告應各撫養一個,互不支付撫養費。但是原告帶來的兩個女孩,應由原告自己撫養,我沒有義務撫養。雙方沒有共同存款和共同財產,但兩個女孩上戶口、還債和我看病,大約有2萬元債務。還有借我兄弟1萬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銷了。以上債務原被告應平均分擔。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2、如果離婚的話,婚生男孩衡某甲、衡某乙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3、如果離婚的話,共同債務由哪些,如何負擔。
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魏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封丘縣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證明一份,以證明原被告結婚的時間。2、封丘縣公安局的戶籍證明,證明四個孩子戶籍基本情況。
被告衡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并對原告魏某的證據沒有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原告魏某提供的證據1、2,符合證據的“三性特征”,為有效證據。
本院根據當事人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確認本案案件事實如下:2009年5、6月份,經別人介紹原告魏某與被告衡某相識。同年農歷十月二十四雙方按照當地農村的風俗舉辦了結婚典禮儀式。2010年4月16日在封丘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魏某屬于再婚,與被告衡某結婚后帶去與前夫所生育的兩個女孩。之后又先后生育兩個男孩,長子衡某甲是2011年2月2日出生,次子衡某乙是2013年12月1日出生。因家務瑣事,原被告經常生氣、吵架。雙方分居后兩女孩隨原告魏某生活,兩男孩隨被告衡某生活。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沒有共同存款、沒有共同財產。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具有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五、六年期間,先后生育了兩個孩子,建立了夫妻感情。以上情況說明雙方夫妻感情尚可。雖然曾因家務瑣事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在原告魏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的情況下,對原告主張離婚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魏某與被告衡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張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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