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401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封民初字第2401號
原告:謝某某,女,1991年11月18日生,漢族。
被告:程某某,男,1991年1月24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某某訴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謝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謝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謝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謝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 杰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程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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