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84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封民初字第2384號
原告郭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曹永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童永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