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54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封民初字第2554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1年6月12日生,漢族。
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丁士闊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程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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