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055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封民初字第2055號
原告:寧某。
被告:連某。
委托代理人:呂占山,封丘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寧某與被告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分別向原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于201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認為:原告寧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又未提出反訴本案應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寧某撤回起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寧某負擔。
審判員 蔣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侯士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