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31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封民初字第2331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農民。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郭建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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