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86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封民初字第2386號
原告:李某,農民。
被告:盧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盧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已繳納)。
審判員 曹永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童永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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