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018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封民初字第2018號
原告韓某某,女,1972年6月5日生,漢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韓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福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鮑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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