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024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封民初字第2024號
原告張某甲,女,1982年12月17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建釗,河南中同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10月17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張某甲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甲承擔。
審判員 丁士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程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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