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113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原民初字第1113號
原告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興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毛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史某某訴被告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的申請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某撤回對被告毛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楊英杰
審 判 員 柳 慧
人民陪審員 趙端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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