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衛民初字第1509號
——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衛民初字第1509號
原告王某。
被告張某。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訴至本院,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宋復數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孟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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