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衛民初字第381號
——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衛民初字第381號
原告趙某。
被告梁某。
原告趙某訴被告梁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8月12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沒有婚姻基礎,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后來被告離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令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辯。
庭審中,原告出示的證據材料有:
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戶口本一份,證明婚生女基本情況;
衛輝市龐寨鄉梨園三村村委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被告于2014年農歷正月離家出走。
經庭審調查,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原、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登記結婚。2010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梁某甲。2014年農歷正月,被告帶著女兒離家外出,至今未歸。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穩定的夫妻感情,且又于2014年農歷正月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婚生女梁某甲隨被告生活,故暫由被告自行撫養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與被告梁某離婚;
婚生女梁某甲暫由被告梁某自行撫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復數
代理審判員 袁培海
陪 審 員 任岳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孟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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