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衛民初字第1083號
——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2015-9-7)
(2015)衛民初字第1083號
原告蘇某。
委托代理人武建斌,男,衛輝市李源屯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韋某。
原告蘇某訴被告韋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1990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三個女兒,長女韋某甲1991年8月12日出生;次女韋某乙2001年10月4日出生;三女韋某丙2005年12月31日出生。由于婚前了結較少,婚后被告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吵鬧不休,為維系這個家庭,原告忍氣吞聲,不得不常年在外打工。有時回家一次,也常常不歡而散。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韋某乙、韋某丙由原告撫養,撫養費依法判決;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
被告辯稱:原告與李某女重婚且生育有一子,不管原告
有多大的錯,為了維護一個完整的家,被告都會原諒原告,不同意離婚。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庭審中出示的證據明材料有:
1、上樂村鎮西板橋村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證明
一份;
2、(2014)衛民初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以上用于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庭審中出示的證明材料有:
原告與案外人李某女婚外生育一子韋某丁的出生醫學證明(影印件)一份,以證明原告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但被告可以原諒原告。
經庭審調查,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原告蘇某與被告韋某于1990年開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三個女兒,長女韋某甲1991年8月12日出生,已成年;次女韋某乙2001年10月4日出生;三女韋某丙2005年12月31日出生。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已生育有三個女兒,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蘇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送達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復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孟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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