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衛民初字第698號
——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衛民初字第698號
原告吳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小利。
委托代理人張保根。
被告吳超然.
委托代理人吳新林。
委托代理人吳秀華。
上列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吳超然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月9日,王小利與被告登記結婚。2014年9月9日婚生原告吳某某。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2日與被告協議并登記離婚。原告有母親王小利撫養,被告應當支付撫育費。因協商無果,要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撫育費2000元至18周歲止,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辯稱:原告母親王小利嚴重違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請求依法駁回原告不實之訴。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撫育費2000元至其18周歲并一次性付清,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因答辯人無固定收入,現在的工作單位工資800元,應當按照答辯人的實際工資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9日原告之母王小利與吳超然登記結婚。2014年9月9日婚生一女,取名吳某某。2015年3月2日原告之母王小利與吳超然協議登記離婚。離婚協議載明: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女兒歸女方撫養,無其他糾紛。三、無財產糾紛。四、無債權債務糾紛。另查明,現被告每月實際收入800元。2015年4月14日原告吳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
本院認為,原告之母王小利與被告吳超然雖于2015年3月2日協議離婚,但對原告的撫養費事宜約定不明,依照我國婚姻法之有關規定,被告吳超然應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18周歲并一次性付清明顯不妥。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40元,每年一付,直至原告18周歲止。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超然每月支付原告吳某某撫養費240元,一年一付,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止。2015年4月14日至本年底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以后每年的撫養費于當年的六月底之前付清。
二、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50元,被告負擔50元,原告預交費用暫不退還,待執行時一并結清。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成勇
審判員 賀金霞
陪審員 原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閆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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