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73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延民保字第273號
申請人賈某某。
被申請人申某某。
申請人賈某某稱:2012年6月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等四人合伙建廠,期間因政府拆遷停止建設。2012年9月政府對合伙企業進行拆遷評估,補償款共計1512168元(包括墊土及院墻補償款),現該款在被申請人申某某處,被申請人申某某拒不支付。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人賈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將被申請人申某某在銀行的存款270000元予以凍結,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申某某在銀行的存款270000元予以凍結。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孫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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