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6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延民保字第265號
申請人肖某某。
被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朱某某。
申請人稱2014年6月26日,被申請人張某某、朱某某夫妻二人以經營周轉困難需要資金為由,向申請人借款200000元整,雙方約定利息3分/月,并向申請人出具有借條。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6800元經申請人多次催要,二被申請人均以各種理由推托,至今未歸還。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人肖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張某某、朱某某所持有的位于延津縣錦繡溫泉花園11號樓二單元一樓102東戶的房產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張某某、朱某某所持有的位于延津縣錦繡溫泉花園11號樓二單元一樓102東戶的房產予以查封。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孫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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