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67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延民保字第267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邵某某。
2015某某10月10日19時許,在延津縣位牛公路王樓東劉莊路段,邵某某駕駛豫G×××××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劉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延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延公交認字(2015)第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邵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2、劉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人劉某某于2015某某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邵某某駕駛的豫G×××××號轎車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邵某某駕駛的豫G×××××號轎車予以扣押。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孫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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