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71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1-2)
(2015)延民保字第271號
申請人任某某。
被申請人陳某某。
2015年10月9日20時30分許,在延津縣科技路北段,陳某某駕駛豫G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同方向行人任某某發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延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延公交認字(2015)第3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陳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任某某無責任。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人任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陳某某駕駛的豫G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陳某某駕駛的豫G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予以扣押。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申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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