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6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延民初字第1365號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張振廣。
委托代理人李建松。
被告(反訴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亞利,河南書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瑩,河南書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王某甲同居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長龍于2015年9月21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振廣、李建松,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亞利、張瑩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于××××年××月××日舉辦了結婚典禮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乙。孩子出生前后原告一直對孩子的身份產生懷疑,但被告不同意做鑒定,雙方因此產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農歷1月6日與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到鄭州做了親子鑒定,結果排除原告與張某乙存在親子關系。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定雙方同居期間所生男孩張某乙的撫養權歸被告;被告給付原告孩子撫養費23798.25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甲辯稱:原告所請求的撫養費無法律依據,被告無返還義務;原告是自愿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反訴稱,雙方在舉辦結婚典禮儀式時,被告的父母按照農村習俗陪送了家電若干及現金8000元。2012年之前,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因無其他經濟來源,被告多次向自己的父母及親朋借錢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其中被告共向父母借款10000元,向姚某借款5000元。綜上,請求判令原告退還被告同居前個人財產及家電家具(TCL牌彩電1臺、美的牌空調1部、美的牌洗衣機1臺、索尼牌電冰箱1臺、電動車3輛、波導手機1部、豆漿機一臺、電暖扇一臺)或同等價值的現金(價值以發票為準);并返還被告現金8000元;共同生活期間所負的債務15000元由雙方平均分擔;反訴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張某甲針對被告王某甲反訴辯稱:家電除空調和電暖扇外,其他均已丟失;沒有被告所稱的8000元現金,壓柜錢是3000元;對15000元債務不清楚。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陜西佰美法醫司法鑒定所陜美法司[××××]物鑒字第××號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與張某乙不存在親子關系。2、張志亮、張培民證明1份,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款。
被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延津縣榆東農村信用合作社流水清單1份,證明被告有工資收入,有能力撫養孩子。2、收款收據2份,證明被告個人財產價值。3、證人王某乙、杜某當庭證言各1份,姚某證明及當庭證言各1份,證明原、被告的共同債務。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無異議;對證據材料2有異議,稱不認可。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有異議,對證據材料1稱,不能證明被告長期有經濟來源及分居之前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對證據材料2稱,其中一張是補的票據,價格可以隨意填寫,被告是東屯鎮人,在東屯鎮購物有利害關系,票據無手章及公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證據材料3稱,證人王某乙、杜某、姚某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債務應提交債務憑證,在無憑證的情況下,原告不認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姚某不清楚被告是否做過生意,5000元不能作為共同債務。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出如下認證:1、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證據材料2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2、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與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本院不予認定;證據材料2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認定;證據材料3中三證人與被告具有利害關系,且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庭審調查,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王某甲系自由戀愛,于××××年××月××日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乙。后原、被告因事發生爭執,于2015年農歷1月6日(即2015年2月24日)不再同居生活。2015年2月原告將張某乙送至被告處,同年5月被告又將張某乙送回原告處,同年農歷8月7日(即2015年9月19日)被告將張某乙接走,張某乙現隨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委托陜西佰美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與張某乙是否有親子關系進行鑒定,該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了陜美法司[××××]物鑒字第××號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據DNA分析結果,排除張某甲與張某乙存在親子關系。后原告來院起訴。審理中,原告稱其與張某乙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其對張某乙無法定撫養義務,故要求被告自張某乙出生之日起按照每年9416.1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撫養費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稱原告是自愿承擔張某乙的撫養義務的,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無依據,且張某乙自出生百天后在被告父母家生活一年半,這段時間的撫養費應當扣除,再者之后被告有工作,有能力撫養張某乙。關于被告主張的陪嫁品,被告稱其陪嫁品有TCL彩電一臺、美的空調一部、美的洗衣機一臺、索尼冰箱一臺、雅迪電動車一輛、電暖扇一臺,要求原告折價,被告另稱雅迪電動車電瓶被盜,該車架在被告父母處;原告對被告所述的陪嫁品予以認可,但稱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原告家中被盜,被告的陪嫁品只剩下空調及電暖扇。關于被告主張的其與原告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財產,被告稱有可愛鳥牌電動車一輛(其中以被告家的助力車折抵1000元)、嘉騰牌電動車一輛、波導手機一部、小霸王牌電磁爐一臺、九陽牌豆漿機一臺,除豆漿機拿到美的店維修外其他就在原告家,要求原告折價;原告稱電磁爐在原告家,豆漿機壞了,在美的店維修,手機不知在哪,二輛電動車均已丟失,電磁爐及豆漿機可以給被告,不要求被告折價。關于被告主張的8000元現金,被告稱該款項是壓箱錢,已經消費過了;原告稱被告的壓箱錢是3000元,原告家壓了3002元,均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關于被告主張的共同生活期間債務,被告稱在與原告共同生活期間,先后向其父母借款10000元,另借姚某5000元,要求原告承擔一半債務;原告稱其不清楚借錢情況。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家中的個人財產現有:美的牌掛式空調1臺,電暖扇1臺。2011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604.03元/年;2012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524.94元/年;2013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475.34元/年;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416.10元/年。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中,在原、被告同居期間,被告生育一子張某乙,經司法鑒定,排除原告與張某乙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因撫養子女系父母的法定義務,原告與張某乙之間亦未形成擬制血親關系,故張某乙應由被告撫養。被告與張某乙生父之間關于張某乙的撫養問題,其雙方可另行處理。因原告與張某乙之間并無父子關系,原告對張某乙亦無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張某乙自出生后較長時間內由原、被告共同撫養,原告在一定時間內履行了非應由其承擔的義務,客觀上減輕了張某乙生父母的撫養責任,一定程度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作為張某乙的母親應當適當補償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支出的撫養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系自愿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并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撫養費不應予以退還,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考慮到原告為農村居民,無固定收入,結合2011年-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按每月133.42元[(6604.03+7524.94+8475.34+9416.10)元÷4年÷12個月×20%]的標準返還原告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計算期間問題,被告稱張某乙自出生百天后在被告父母家生活一年半時間,要求扣除該期間的撫養費,不論該期間張某乙在何處生活,其仍處于原、被告的共同撫養之下,故對被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在張某乙出生后至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前,張某乙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撫養,故該階段原告支出的撫養費,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即自2011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23日共計49個月零4天,為6555.37元(133.42元/月×49個月+133.42元÷30天×4天)。審理中,雙方均認可2015年2月至4月張某乙由被告撫養,同年5月至9月18日由原告撫養,本院予以確認。因原、被告于2015年2月24日不再同居生活,經濟上已經獨立,2015年2月24日至4月30日原告未直接撫養張某乙,故對其主張該階段的撫養費不予支持;2015年5月1日至9月19日共計4個月零19天,該階段張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撫養費,因該階段張某乙系由原告一人撫養,即原告承擔了本應由兩人履行的撫養義務,故被告應按上述本院確定的標準的2倍(133.42元/月×2=266.84元)支付該階段的撫養費,為1236.36元(266.84元×4個月+266.84元÷30天×19天)。綜上,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撫養費7791.73元。關于被告的陪嫁品,雙方意見一致,本院予以確認;經本院現場查勘,在原告處尚有被告的陪嫁品:美的空調一部、電暖扇一臺,參照婚前個人財產各歸各有的原則,上述財產歸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折價,缺乏依據,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主張的雅迪牌電動車,因該電動車現在被告父母處,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的其與原告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財產,現在原告處尚有電磁爐一臺,關于豆漿機雙方均認可在美的店維修,原告同意上述財產歸被告所有,且不要求折價,予以準許。關于被告主張的8000元現金,因被告自認該款項已用于日常生活,故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的共同生活期間債務,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張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撫養。被告王某甲返還原告張某甲撫養費7791.7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王某甲現在原告張某甲處的個人財產:美的空調一部、電暖扇一臺歸被告王某甲所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小霸王牌電磁爐一臺、九陽牌豆漿機一臺歸被告王某甲所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王某甲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元,由原告負擔132元,被告負擔65元。反訴費118元,由原、被告各負擔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長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武宇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