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54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延民初字第1354號
原告趙某某。
被告劉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瑞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會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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