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8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延民二初字第385號
原告范自江。
被告邊勝偉。
被告郭志勇。
本院在審理范自江邊勝偉、郭志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范自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范自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自江承擔。
審判員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齊英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