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93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延民初字第1393號
原告劉某。
被告馬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馬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劉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閆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程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