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4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1-6)
(2015)延民二初字第345號
原告王廷波。
被告袁治根。
原告王廷波訴被告袁治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廷波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廷波承擔。
審判員 李東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王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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