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49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1-4)
(2015)延民初字第1549號
原告王某。
被告馮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馮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陳香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金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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