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27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延民初字第1227號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條、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趙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耿 立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