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942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延民初字第942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
被告馬某某,女,漢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經審查原告撤訴不違法法律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趙衛東
審 判 員 唐向輝
人民陪審員 原乃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肖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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