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93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延民二初字第393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張某,女,漢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審判員 李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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