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03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延民二初字第303號
原告朱某某,男,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擔。
審判長 姚志強
審判員 李東民
審判員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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