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05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延民二初字第305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
被告常某某,男,漢族。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審判員 李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亞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