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57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延民保字第257號
申請人崔某某。
被申請人韓某某。
申請人稱:2015年3月12日被申請人以投標急用錢向我借款200000元,用期兩個月,經多次討要不給,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申請人崔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特申請對韓某某的車牌號為豫GXXXXX號本田CRV轎車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韓某某的車牌號為豫GXXXXX號本田CRV轎車予以查封。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王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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