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輝民初字第3288號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輝民初字第3288號
原告施衛蘭,女,1986年5月16日生,漢族。
被告郭凱亮,男,1985年8月15日生。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衛蘭訴被告郭凱亮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因原告施衛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是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 尚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范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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