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紅民一初字第1464號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紅民一初字第1464號
原告谷某。
被告崔某。
原告谷某訴被告崔某離婚糾紛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調解,原告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谷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谷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負擔。
審判員 張巧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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