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紅民一初字第1760號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5-8-25)
(2015)紅民一初字第1760號
原告趙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訴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審判員 劉志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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